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74號原 告 謝馥禧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被 告 楊再興 楊再全 楊金福 楊金宗 楊博學 楊鍵煌 楊景寬 楊曹乖 楊文志 楊佳勝 連朝和 楊智宏 般若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被 告 曾雅玲 曾仲豪 連雅惠 翁仁材 翁明鈴 曾陳芳 曾偉明 曾博明 李曾秀鳳 楊開勝 楊維銓 楊玉秀 楊竣宇 楊秀蓮 楊有聲 廖英屏 楊惠如 楊惠雯 楊雅植 楊有朋 楊良雄 廖秀霞 林淑珠 陳文波 張再緣 吳靜菁 陳宏鳴 游宏昇 黃志彰 王惠芳 胡維新 劉振南 許承煬 彭啟唐 林恩億 林振陸 陳雪琴 林振復 簡素玉 孫金樑 楊簡鑫 楊正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4,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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