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780號
PCDV,102,監宣,780,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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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即 監 護人 游舜福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宣
告之  人 林阿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阿鳳前經鈞院宣告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現因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土地歸還地主 ,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爰依法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理 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之兒子,聲請人前經 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84號裁定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林阿 鳳之監護人,並指定游舜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並 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778 號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 准予備查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 件及本院99年度 監宣字第284 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778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聲請人主張新北市○○區○○路000 ○0 號之土地歸還 地主,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等情, 有聲請人所提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各1 件影本為證,足見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聲請本院許可處分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依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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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編號 │持分比率 │
│ │(面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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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 │100000分之 │
│新北市中和區枋寮里│20000 │
│中和路197號2樓 │(96.6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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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