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裕宗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詹裕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獲 鈞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裁 定准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01年6月18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 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99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1年度 消債聲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101年6月18日確定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依上列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