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李師銘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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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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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8 +1) ×34×10=3,0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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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報聲請人全戶戶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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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卡、信用│
│ │貸款」,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
│ │,然究竟係何種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貸款等方│
│ │式負擔?其何時開始利用該金融工具支付債務?累積至│
│ │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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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參其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所│
│ │載各債權人債權數額,與其填寫「債權人清冊」之債權│
│ │數額顯不相同,是否有誤?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如│
│ │為填寫有誤,請重新陳報其「債權人清冊」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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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903,713 元,但其已轉│
│ │任承鼎公司正式員工,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年僅36歲(│
│ │66年生),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
│ │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 │,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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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報聲請人自102 年1 月起至陳報當月止,各月之薪資│
│ │收入數額,並檢附薪資單、轉帳記錄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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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聲請人現是否有訴訟案件繫屬或受強制執行?如是,請│
│ │陳報相關案號、案件繫屬之公文書影本及說明進行情形│
│ │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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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提出足以佐證所稱:「其他必要支出」每月約1,500元 │
│ │、「勞健保費」每月911 元、「交通費」每月800 元之│
│ │相關單據、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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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報聲請人母親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 │歸屬資料清單,暨其名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到院。若│
│ │該房地尚在繳交房屋貸款中,請一併提出繳交貸款之轉│
│ │帳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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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又若不能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
│ │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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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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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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