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323號
PCDV,102,消債更,323,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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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品妤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
  )x34x10=1,3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
   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若繳交房租之證明係以現金
  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1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
  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勿省略、遺漏記載)。暨陳報協商不成立當時或最近三個 
  月以上之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
  計算式)。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聲請人之父親陳○○、聲請人母親陳○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
  。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10月3日起至102年10月
  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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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