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84號
PCDV,102,消債更,184,2013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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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周美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 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11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雖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8 月2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說明下列 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子女林○○最新戶籍謄本、99 年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二)請詳細填具如附件所示之表格,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 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該裁定 已於102 年8 月29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補正,此有該通知 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1 日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並未到場且未補正(見本院102 年 10月21日訊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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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