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2年度,105號
PCDV,102,消債全,105,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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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全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梁銀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蓋於法 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 ,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 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 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又為維護債權人之權益,避免債務人惡 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爰限制保全處分期 間,同條第2 項即規定,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且對保全處分期間之 延長,除須經法院裁定外,以1 次為限,並限制其延長期間 亦不得逾60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1號經拍賣程序變價得款 新臺幣(下同)22,686,000元,並訂於民國102年10月17 日 實行分配。為達於清算程序中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爰 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准予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變 價所得之金額暫不分配,以維護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權益等 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102 年6 月20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及保全處分, 就保全處分部分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全字第74號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梁銀升就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 其他處分行為。㈡聲請人之債權人就債務人梁銀升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 人梁銀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上開裁定已



於102年6月24日公告,有該保全處分1 件在卷可稽,復經本 院調取該保全處分卷宗核閱確認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 ,法院所為准許保全處分之期間,除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法院職權以裁定延長1 次之情形外,其期間原則上不得逾60 日,則上開保全處分之效力應於102年8月23日屆滿。 ㈡惟參諸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目的以觀,保全處分係為防杜債 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保障債務人重建 更生之機會。若債務人未先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將 無從審酌該保全處分聲請是否符合上開目的。故於更生或清 算事件未繫屬前,債務人應不得聲請保全處分(司法院98年 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復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 151條第1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 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前項情形,調解 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得依債務人之 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時,發生程序繫 屬之效力,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 消債清字第39號受理,惟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未先為協 商之請求或調解之聲請,依前揭規定,即視其聲請為法院調 解之聲請,並移由本院102 年度消債調字第86號為更生事件 調解。嗣本院定於102年7月31日為債權人與聲請人進行調解 ,因到場調解之債權人認無與聲請人調解之可能,致該調解 不成立,並經本院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聲請人未於調 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揆諸前揭說明, 為避免聲請人以聲請保全處分為手段,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 ,自不應准許聲請人於更生或清算繫屬前,先聲請保全處分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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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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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蘆竹鄉 │公埔 │ │ 747 │建│ 6212.61 │100000分之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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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合 計 │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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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3│桃園縣蘆竹鄉公│5 層樓│6樓層(含地下一層) │陽台:7.53 │ 全部 │
│ │ │埔段747 地號 │鋼筋混│合 計:407.3 │雨遮:15.93 │ │
│ │ │--------------│凝土造│ │ │ │
│ │ │桃園縣蘆竹鄉歐│ │ │ │ │
│ │ │楓街8 之27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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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