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1號
原 告 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益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呂群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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