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雅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張林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全字第208 號 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 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2 年度全字第20 8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 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受理在 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 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