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044號
聲 明 人 楊凱鈞
楊逸琳
楊佳縈
楊平
聲 明 人 楊文凱
法定代理人 鄭淑勤
聲 明 人 楊婷茹
楊婷羽
聲 明 人 楊蕙雯
楊明賢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范淑芬
聲 明 人 郭楚均
郭楚璿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芳瑞
楊寶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楊凱鈞、楊逸琳、楊佳縈、楊平 、楊文凱、楊婷茹、楊婷羽、楊蕙雯、楊明賢、郭楚均、郭 處璿均係被繼承人楊石炭之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 6 月27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 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 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楊石炭與聲明人楊凱鈞、楊逸琳、楊佳縈、 楊平、楊文凱、楊婷茹、楊婷羽、楊蕙雯、楊明賢、郭楚均 、郭處璿係祖孫關係,被繼承人於102 年6 月27日死亡等事 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1 順序之繼承人,其中次
子楊榮祥、三子楊榮輝、四子楊榮吉、五子楊榮宗、長女楊 淑涵、次女楊寶貞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然被繼承 人之長子楊承惟於102 年9 月5 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司繼字第2052號卷宗查明屬 實。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 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楊 承惟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明人等自非 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