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04號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周彩婕
法定代理人 周俞汕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告周彩婕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否認子女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0 日以102 年度家救字第92號裁定,准對原告周彩婕予以訴訟 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 事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親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並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 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即原告負擔,則相對人即原告周彩婕應向本院繳納之,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