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45號
PCDV,102,司執消債更,145,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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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盧文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2年5月23日以102年度 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300元,並另於第 3期額外清償96,004元(將終止保險契約後之金額納入更生 方案),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189,604元,占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634,288元之11.60%,占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408,111元之13.47%。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99,537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860,400元後,尚不足360,863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9,604元。另參 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 金共計96,004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執行筆錄(訊 問)、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擔任車 輛調度人員,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5,4 58元(並包含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按全年12個月平 均估算在內;除此之外,無其他任何獎金及給與), 並有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在職暨薪資獎金證明書 影本在卷可佐,且核與聲請人以前年度所得並無明顯



降低之情形(依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100 年度及101年度之綜合所得全年給付總額分別為137,7 32元及304,385元,若按全年12個月平均計算,平均 每月收入依序為11,478元及25,365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盧立辰(86年1月11日生;目 前就讀高中二年級)及盧盈溱(88年2月18日生;目 前就讀國中三年級)均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而聲請 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4 ,150元【包含勞、健保費1,350元及與其前配偶平均 分擔扶養其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扶養費共計11,000 元(本院102年5月23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 裁定雖載明聲請人每月撫養費為1,812元,惟此僅係 聲請人每月所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學雜費支出 ,尚未包含其他必要生活支出,此有聲請人每月必要 支出生活費明細表及本院訊問筆錄等在卷可稽)】, 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 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 並未過當【評估標準:11,832元+(11,832元÷2人 ×2人)+1,350元=25,014元】,據此應認聲請人並 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 理。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458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4,150元(含勞、健保 及扶養費)後,尚餘1,308元均幾盡用於履行更生方 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為展現清理債務之誠意,並願 將前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計96,004元一併納入更生方 案中以增加各期之還款金額,而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1項規定,債務人之財產 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若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之總還款金額僅須達171,162元【計算式 :(1,308元×72期)×9÷10+(96,004元×9÷10 )=171,162元)法院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而 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之總還款金額已達189,604元,揆諸前揭規定, 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1,300元,並於第3期額外清償96,004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2年7月2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56%
每期清償金額:85元
第3期額外清償金額:6,302元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04%
每期清償金額:92元
第3期額外清償金額:6,759元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98%
每期清償金額:65元
第3期額外清償金額:4,784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0.70%




每期清償金額:529元
第3期額外清償金額:39,073元
(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55%
每期清償金額:46元
第3期額外清償金額:3,407元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79%
每期清償金額:101元
第3期額外清償金額:7,478元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9.37%
每期清償金額:382元
第3期額外清償金額:28,201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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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