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美琪
債 務 人 柯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壹仟元,及
其中壹拾陸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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