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8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許政堃
債 務 人 江許金(即江光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光美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柒仟玖佰貳拾柒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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