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780號
PCDV,102,司促,44780,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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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8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許政堃
債 務 人 江許金(即江光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光美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柒仟玖佰貳拾柒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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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