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1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韋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韋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35,737元整。( 二) 利息計算
: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 三) 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35,73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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