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663號
PCDV,102,司促,44663,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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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江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江秉宏於民國99年4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7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39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江秉宏 4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7156 │0000000000│10月 15日  │      │點七四    │
│  │元  │207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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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