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2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代 理 人 劉妙色
債 務 人 陳隆聲
債 務 人 陳羅香妹
一、債務人陳隆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
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隆聲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羅香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