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365號
PCDV,102,司促,44365,201310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秋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秋貴於民國9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2
  4日止累計85,995元正未給付,其中31,822元為本金;53,58
  9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秋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24日止累計343,907元正未給
  付,其中115,428元為消費款;224,879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秋貴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1822 │     │0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秋貴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5428│     │0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