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057號
PCDV,102,司促,44057,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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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5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童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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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