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全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全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0月07日止累計159,881 元正未給
付,其中150,837 元為消費款;6,646 元為循環利息;2,39
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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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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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全平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0837│ │0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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