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山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4,4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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