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6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韋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中
壹拾陸萬零貳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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