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4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龔富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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