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458號
PCDV,102,司促,43458,201310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4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龔富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