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368號
PCDV,102,司促,43368,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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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麗華

債 務 人 葉保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陸
  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肆拾叁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九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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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