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麗華
人
債 務 人 葉保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陸
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肆拾叁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九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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