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291號
PCDV,102,司促,43291,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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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91號
債 權 人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債 務 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婞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柒仟玖佰捌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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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