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244號
PCDV,102,司促,43244,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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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4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仁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仁慈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9,051 元整。(二)利息
  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360元
  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99,051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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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