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1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家毅
債 務 人 陳基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玖佰元,及其
中叁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
玖仟柒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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