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180號
PCDV,102,司促,43180,201310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1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家毅
債 務 人 陳基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玖佰元,及其
  中叁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
  玖仟柒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