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166號
債 權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
債 務 人 蕭芳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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