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071號
PCDV,102,司促,43071,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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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07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丁義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義修於民國91年6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76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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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