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063號
PCDV,102,司促,43063,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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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0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錦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伍拾陸元整自民國一0二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三○○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四○○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五○○
  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錦城於096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5,09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20,45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36元整及違
  約金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0,456
  元整自102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
  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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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