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015號
PCDV,102,司促,43015,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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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01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怡 仁
債 務 人 劉錫如
債 務 人 李超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拾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KEYWAY TECHNOLOGIES CO., LTD. 前邀同相對人劉
  錫如、李超然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
  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 月11日,
  未載到期日,面額為150,000 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
  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2 」計算及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
  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案外人KEYWAY TECHNOLOGIES
  CO ., LTD.竟於102 年8 月17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
  經催討,迄今仍有107,92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
  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
  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30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美元27│李超然、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3.2  │
│  │000元 │錫如   │8月21日起  │      │       │
├──┼───┼─────┼──────┼──────┼───────┤
│ 002│美元80│李超然、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3.2  │
│  │925元 │錫如   │8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美元27│李超然、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元 │錫如   │9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其他│
├──┼───┼─────┼──────┼──────┼───────┤
│ 002│美元80│李超然、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25元 │錫如   │9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其他│
│  │   │     │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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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