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55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代 理 人 邱湘筠
債 務 人 楊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