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雲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鄭雲霞於民國89年3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10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39
8元及費用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4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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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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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雲霞 456│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8128│0000000000│10月 23日 │ │ │
│ │元 │9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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