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柯宏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宏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 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15日止累計64,528 元正未給
付,其中17,351元為消費款;43,57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7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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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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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宏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351 │ │0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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