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772號
PCDV,102,司促,42772,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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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柯宏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宏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 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15日止累計64,528 元正未給
  付,其中17,351元為消費款;43,57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宏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351 │     │0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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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