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720號
PCDV,102,司促,42720,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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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鄭貴蓮
債 務 人 鄭式雄
債 務 人 楊寶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貴蓮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鄭式雄楊寶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45,985元、42,985元、43,005元、43,005元
  、63,005元、63,005、43,020元及43,020元,並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計算),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貴蓮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2年8月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87,030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式雄楊寶猜既為連帶保證
  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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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