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594號
PCDV,102,司促,42594,2013101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5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家豪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靜雯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穎卉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子葳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榮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肆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肆萬壹仟玖佰玖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