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5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家豪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靜雯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穎卉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子葳即林榮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榮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肆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肆萬壹仟玖佰玖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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