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原 告 陳榮榮
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
被 告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對被告補充辯論意旨狀關於抵銷部分之意見,又兩造請說明被告書狀所稱原告尚有119,597元部分為何債權,抵銷後之本金債權是否計為376,5921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