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455號
PCDV,102,司促,42455,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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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5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
債 務 人 宋立文
債 務 人 宋鴻維
債 務 人 宋謝麗真
債 務 人 林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伍萬柒
  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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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