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51號
債 權 人 康橋水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楊格現非建物門牌新北市○○區○○ 路000 號8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聲請人向其請求社區管理費 ,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