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239號
PCDV,102,司促,42239,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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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2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松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廖松旺於民國94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80,
    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05 年09月
    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 採固
    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0月11日止累計22
    6,331 元正未給付,其中225,297 元為本金;950 元為
    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223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松旺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225297│     │0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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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