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209號
PCDV,102,司促,42209,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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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209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英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英琦於民國101 年11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 年11月01日起至
  民國104 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0000000000000000
  %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
  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
  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
  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2 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2 年05月15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58522元整,及自民
  國102 年0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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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