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181號
PCDV,102,司促,42181,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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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彭穗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九.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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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