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163號
PCDV,102,司促,42163,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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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樹藤即林張素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志明即林張素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志輝即林張素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志煌即林張素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張素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壹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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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