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947號
PCDV,102,司促,41947,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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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9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吳招萍
債 務 人 吳信潭
債 務 人 萬家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鋒
債 務 人 吳信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零伍拾玖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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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家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