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936號
PCDV,102,司促,41936,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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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936號
債 權 人 汪碧儀
債 務 人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債 務 人 黃明輝
債 務 人 江佳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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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