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451號
PCDV,102,司促,41451,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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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51號
債 權 人 呂理偉
債 權 人 呂惠芬
債 權 人 呂惠萍
債 權 人 張阿麗
債 務 人 范欣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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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