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448號
PCDV,102,司促,41448,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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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英琦即陳琪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捌佰柒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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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