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400號
PCDV,102,司促,41400,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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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0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李水忠
債 務 人 申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玖佰零柒
  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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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