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377號
PCDV,102,司促,41377,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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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3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羅瑋羣
債 務 人 郭晉赫即郭智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捌佰捌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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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