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10號
債 權 人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債 務 人 弘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逸為
法定代理人 鐘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萬伍仟零伍
元,及自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所載利率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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